原告:袁洪亮,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原告:高菊美,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才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才元,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大房地产集团上虞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夏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洪亮、高菊美诉被告上海房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才元、中大房地产集团上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洪亮、高菊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洪亮、高菊美负担。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胡玉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