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洪才,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荣,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黄申桠,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袁洪才与被告吴海荣、黄申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洪才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张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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