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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波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洪波,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委托代理人:和雪莲,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涛偿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月1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4日,被告吴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1月14日到2014年1月30日,月利率4分。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此借款的实际履行地为崇礼县,即原告是在崇礼县将款项给付被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贵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请求,双方不是借贷关系,是工程款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吴涛向原告袁洪波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袁洪波现金100万元整,于2014年1月31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在(2015)崇民初字第694号案件中,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案争议的100万元作为向吴涛预付的工程款向法庭举证。以上事实由原被告举证质证、本庭认证的欠条一份,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吴涛工程款明细表一份及工资表,(2015)崇民初字第550号案件庭审笔录,(2017)冀0733民初126号案件庭审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原告袁洪波与被告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洪波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吴涛委托代理人和雪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的100万元,虽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但原告未证明该钱款实际给付了吴涛本人,只是证明原告出了100万元给吴涛雇佣的工人发放了工资,且在以另一案件原告吴涛与被告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这100万元列为工程款,故原被告之间借贷100万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洪波)与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吴涛)之间关于香雪酒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款争议,而香雪酒店的工程款纠纷正在另一案件以原告吴涛与被告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过程中。故原告袁洪波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洪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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