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故城县人,现住故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原审被告:孙茂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现住故城县。
上诉人袁海某因与被上诉人臧长江、原审被告孙茂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袁海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了借款应支付利息以及利率标准,故袁海某归还的15000元应优先冲抵借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该15000元是归还的借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袁海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希平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倪庆华
书记员: 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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