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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淑娟与陈云春、陈记民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淑娟,女,193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云春,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记民,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议平,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朝勋,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袁淑娟诉被告陈云春、陈记民、陈议平、陈朝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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