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淑娟,女,193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云春,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淑娟诉被告陈云春、陈记民、陈议平、陈朝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淑娟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云春名下价值3,637,32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袁淑娟及担保人陈斌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淑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云春名下价值3,637,32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袁淑娟及担保人陈斌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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