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平,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寒鸥,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来,男。
原告袁燕与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平及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2,000元、电表押金300元、营业员押金1,000元,共计13,3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被告就原告承租位于本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号经营用房达成协议。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押金及相关费用。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此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租金等费用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按约,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应退还原告的保证金及押金,但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均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信守并依约履行。现原告已退出摊位,被告理应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相关押金。本案中,被告亦同意返还原告相关押金共计13,300元,故原告之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燕1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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