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玲华,女,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福宝,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束婷婷,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妹(系原告束婷婷之母),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董安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束婷婷与被申请人董安俊、申请人袁玲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做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董安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袁玲华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已收到法院汇来的全部执行款,且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为被申请人董安俊实际占有,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玲华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董安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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