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袁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的纠纷系因拆违造成的财物损失,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致袁某某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已构成侵权行为,袁某某要求各被起诉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属民事诉讼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系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本案所涉的纠纷系因拆违造成的财物损失,并非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争议,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袁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袁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袁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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