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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磊与梅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磊,男,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雪峰,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袁磊与被告梅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6日下午12时4分,被告在五四村唐朱家宅曹路XXX号公交车站撞倒原告车辆,并当场逃逸,后经警方调查后找到被告。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6月25日,原、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但被告至今一直拖延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称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车辆维修费7,500元中的2000元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并撤回了第2项诉请,故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500元。
  被告梅雪峰未到庭答辩,但在电话中向法庭表示:原、被告的确达成了协议,其中2,000元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剩余款项其会支付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6日12时40分许,在本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五四村唐朱家宅曹路1路公交车终点站停车场内,被告驾驶牌号为沪DHXXXX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牌号为苏N8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车辆损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2019年6月25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车辆维修费7,500元(其中2,000元由保险公司赔付给甲方);二、双方签字生效,此事一次性调解,今后无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也已按协议赔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5,500元,无不可,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袁磊5,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梅雪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恋华

书记员:胡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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