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福泰,男,193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晋股份权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路。
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原告袁福泰与被告上海银晋股份权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袁福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福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瞿佳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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