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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祥与上海车漫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立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清,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车漫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春。
  原告袁立祥诉被告上海车漫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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