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瑶,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柴某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袁某某、柴某某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某某、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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