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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柴某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瑶,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柴某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袁某某、柴某某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某某、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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