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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与陆静川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袁芳,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荣,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健慧,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静川,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袁芳于2019年1月25日向上海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静川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袁芳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林荫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2019年2月12日,上海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陆静川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袁芳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林荫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伟清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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