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行妹,女,194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袁志国,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进仁,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秀珍,女,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袁梦君,女,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行妹、袁志国与被告朱秀珍、袁梦君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行妹、袁志国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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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谢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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