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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让平与三协(上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让平,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培兴,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协(上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民川。
  再审申请人袁让平与被申请人三协(上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协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2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让平申请再审称,(一)对股权转让前公司盈余的分配在公司董事会中有明确规定,原股东并未放弃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权。(二)一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被受让人篡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一审法院对袁让平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未进行质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股东转让其股权后,其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本案中,袁让平与案外人锐利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协议书生效后,转让方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双方并未对公司利润的分配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袁让平在转让系争股权后,无权再对三协公司的盈余分配提出主张。袁让平主张其未放弃对公司盈余的分配权以及作为定案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被锐利公司篡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此外,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袁让平提交的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举证和质证,袁让平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未组织质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袁让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让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范  倩

书记员:徐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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