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钻荣,男,194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美凤,女,195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俊,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钻荣、李美凤与被告袁俊袁俊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钻荣、李美凤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钻荣、李美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钻荣、李美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钻荣、李美凤自行承担。
审判员:施 怡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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