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锦荣,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荣军,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锦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锦荣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陈顺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