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姓名是人的标识,是人和人相区别的语言标识,它的基本功能是防止个人身份的混淆,彰示个人的人格特征。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干涉行为,表现为干涉子女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假冒他人姓名,是指冒充他人之名进行活动。冒充他人上学、工作,均属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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