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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严治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治军,男,59岁,1957年3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骆裕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字(2016)第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治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治军及其辩护人骆裕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严治军在本市新城区贝斯特物流东区7排3号等候收取该货运部收货款时,因与7排2号货运部老板赵某某发生口角,后严治军一拳打在赵某某腹部,致赵某某脾脏破裂、腹腔大量积血,临床已行脾切除术、剖腹探查术治疗。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七级。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治军家属与被害人赵某某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20000元,并已实际支付,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6年8月15日10时30分许,他正在贝斯特物流7排2号店内上班,听到隔壁店门口有人在骂,出去一看是一名男子(即被告人严治军)在骂隔壁店里的工人,大概内容是说和隔壁老板约好了来收货款,却一直等不到人。那天天气很热,人也都烦躁,他便过去劝架,结果男子不但不听劝,还骂了他一句,二人先是争吵,接着就打了起来。男子拽着他的衣服,用拳头打在他的肚子上和身上,他当时就觉得肚子很疼,但男子抓着他一直不松手,很多人都过来拉架,没有拉开,男子始终用手拽着他。后来他眼睛看不清了,意识也有些模糊,肚子疼得更加厉害,隐约记得让张某某拿椅子给他坐,之后就被120急救车带去医院。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5日8点多,他刚到贝斯特物流东区7排2号店内上班,隔壁3号店门口来了一名男子(即被告人严治军),好像是来找隔壁要货款的。直到10时30分许,他在店里听到男子在骂隔壁店里的工人,大概意思是说和隔壁的老板约定好来店里,却让他一直等待,接着他们老板赵某某就出去劝,大约过了2分钟,他就听到老板和那个男子吵了起来,急忙出去看,看到男子用左手抓住老板赵某某的衣服领子,赵某某用双手抓着男子的左手,男子便用右手在赵某某的胸口、腹部打了几拳,因为赵某某被拽得弯着腰,他没有看清楚具体打到什么位置。他和张某某上前拉架,但没有拉开,后来赵某某表情痛苦,看上去很不舒服,有人拿了凳子让赵某某坐下,但男子一直不松手,他为了拉开男子情急之下顺势在其身上蹬了一下,接着男子就坐在地上,但手还拽着赵某某,之后不知道是谁打了电话报警,还打了120急救,120车赶到后将赵某某和男子一起拉去医院。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贝斯特物流7排2号店内员工。2016年8月15日10时30分许,隔壁3号店门口有个男子(即被告人严治军)在骂人,好像是因为来要货款,隔壁老板却让他等了很久,有些不耐烦。老板赵某某出去劝,结果男子骂了赵某某一句,之后二人便争吵起来,继而厮打,男子用左手拽着赵某某,右手打在赵某某的胸口和肚子上,赵某某被打得一直弯着腰,男子依旧拽着赵某某不松手,二人一直纠缠着。她和杨某某上去拉架,但是没有将二人拉开,赵某某跟她说不舒服,她找了凳子让赵某某坐,男子坐在地上也说不舒服,但手还拽着赵某某的衣服,接着赵某某说难受得眼睛看不清了,她又拿了一个躺椅让赵某某躺着。很快警察和120急救车来到现场,120将二人带去医院救治。这期间就是他们二人在厮打,没有其他人参与,也没有人使用工具,男子是用拳头打的赵某某,但具体打在哪个部位,打了几下她并没有看清楚。
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贝斯特物流7排3号店的员工。2016年8月15日早上,他刚打开店门,就来了几个人说要收货款,他解释说老板临时有事,让他们等一下。之后一名男子(即被告人严治军)情绪激动,说话声音也很大,并且一直骂骂咧咧的,隔壁2号店的老板赵某某过来劝了几句,男子不但不听劝,还骂了赵某某一句,接着二人便厮打起来,男子用一只手拽着赵某某,另一只手打了赵某某的胸口和腹部,期间没有其他人参与,接着赵某某用手抱着肚子说不舒服,有人拿了凳子和躺椅让赵某某坐下,接着不知道是谁报了警,民警和120急救车都来到了现场,120将男子和赵某某带去医院。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贝斯特物流东区7排1号上班。2016年8月15日10时30分许,他在店里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出来一看一名穿着白色上衣的男子(即被告人严治军)用一只手抓着另一名男子(即被害人赵某某),另一只手在其身上打了几下,之后他就回到店里,大约过了5分钟又出来看,穿白衣服的男子还拽着被打男子不松手,嘴里也不停地骂着,二个人看上去年纪都不小了,旁边好多人在拉架,但白衣男子始终不松手。被打的男子看上去很不舒服满脸的汗,有人拿了凳子让他坐下,可白衣男子始终不松手,也就顺势坐到了地上。接着民警赶到现场,120急救车也来了,后面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整个打架的过程只有这二名男子在撕扯,没有人使用工具,也没有其他人参与。
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15日,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因双方均有身体不适,120急救车遂将被告人严治军、被害人赵某某送往西安市唐城医院救治,后赵某某因脾脏破裂进行手术,严治军身体无恙。同日15时许,严治军治疗结束后被民警抓获并带回派出所。经审查,被告人严治军主动供述了其打伤赵某某的事实经过。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赵某某、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数名人员中对被告人严治军进行辨认的情况。
公安机关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严治军归案后,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西安市唐城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入院记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损伤系外伤性脾破裂出血。
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七级。
被害人赵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及本院(2017)陕0102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治军的家属与被害人赵某某自行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2000元,且已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严治军的供述,2016年8月15日,他去贝斯特物流东区7排3号的货运部帮小儿子代收货款,当时老板不在,伙计说要十点半左右回来,到了时间他又去,结果老板还是不在。他心里不太高兴,于是和伙计发了几句牢骚。这时,隔壁店铺一个50多岁的男子(即被害人赵某某)过来劝了他几句,还有一个女子也跟过来劝男子不要管闲事,当天天气很热,来回折腾他也很烦躁,就骂了男子一句,之后二人争吵起来,隔壁货运部过来一名年轻男子走过来打了他一拳,他准备还手时却一拳打在了年纪大的男子身上,当时很混乱,他也不记得具体打在了哪个部位,接着年轻男子和女子就拽住他要打他,他看对方人多怕吃亏,就用手拽住被打的男子衣服领子,然后坐在地上用电话打了110报警,结果这时年轻男子和女子说他耍无赖,又在他的头上各打了一巴掌。接着民警来到现场,他和被打男子都很不舒服,民警就打了120急救车,120来到现场后将他们二人送往唐城医院救治。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治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治军所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严治军的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被告人严治军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另查,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严治军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综上,可对被告人严治军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依法对被告人严治军宣告缓刑。故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严治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治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焦继军 人民陪审员  焦 阳 人民陪审员  李春蓉

书记员: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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