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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仵海英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仵海英,男,52岁,1965年9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93年11月因犯诈骗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5年9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9月19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期间被强制戒毒,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海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仵海英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海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信。但被告人仵海英有前科,且系累犯,又属毒品再犯,故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唯其以贩养吸,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仵海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仵海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未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及鉴定返还的5.8287克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永

书记员:邵珠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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