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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法君,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6年8月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8月1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静、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6时30分许,在新泰市协庄煤矿仰北区16号楼503室被告人刁某某家中,刁某某之妻陈某催促刁某某上班被拒,遂电话通知其公公刁某甲、其婆婆韩某某前来劝导。9时30分许,因言语不和陈某与刁某甲、韩某某发生争执,陈某用右手推了韩某某前胸一下,被告人刁某某见状误以为陈某殴打韩某某,欲抓住陈某,陈某逃至对门501室刘庆玲家中,刁某某追至501室客厅,抱住陈某将陈某摔倒在地,并用身体压住陈某,造成陈某左肩关节脱位为轻伤二级。2016年5月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刁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6年8月13日,刁某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刁某甲等人的证言,陈某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检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案发现场图,出警经过,协庄煤矿物业经营管理处社区服务部监管证明,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赔偿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刁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衍霞 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 人民陪审员  王敦学

书记员:赵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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