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巷**号。2019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至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汾市区多次以100元至300元的价格向戚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贾某某、赵某某、段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4号。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新东城第*期学院派A*座*单元**室租住处容留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等人吸食、注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海洛因,情节严重;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