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某某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实际执行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孙宝霞
书记员: 崔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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