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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万某甲
周某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
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770号,组织机构代码96625339-9。
负责人李举生,经理。
诉讼代理人傅志智、林楠,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自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被告人周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诉讼代理人傅志智、林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5月29日12时30分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FS501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国辅烟汕线157KM+200M处时,违规驾驶发生单方事故,小型普通客车驶入西侧路外沟内,造成车损坏,致被告人周某及其乘车人任某某、万某甲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甲之损伤为重伤。经莱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由被告人周某赔偿经济损失444287元。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的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车上人员,故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且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因此,公司不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车上人员,不属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车上人员,不属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曲松涛
审判员:王春山
审判员:陈建平

书记员:国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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