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亮亮,曾用名姜大亮,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金域盛业装饰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租住威海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谷雨虹,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亮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彬、毕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亮亮及辩护人谷雨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姜亮亮持证驾驶鲁KXXXXX号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花园中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花园中路与少年路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驶入人行道,将坐在人行道隔离石上的吕某某撞至路边绿化带内,吕某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系肺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姜亮亮弃车逃离现场,又于同年6月22日18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姜亮亮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姜亮亮的供述,证人蔡某某、梁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收条以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亮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操作不当,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案发后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被告人姜亮亮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亮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亮亮系偶犯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亮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周大凯
人民陪审员 柳立莲
人民陪审员 刘甄
书记员: 宋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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