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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尤某某、马某甲、汪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巴东县**镇**村**组**号,住巴东县**镇**社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甲(别名马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巴东县**镇**村**组**号,住巴东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巴东县**乡**村**组**号,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由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巴东县**镇**街**号,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由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巴东县**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镇**村**组,住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州**室。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2月2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3月31日经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余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9********,汉族,中专文化,巴东县**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巴东县**乡**村**组**号,住巴东县**镇**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由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巴东县**镇**村**组**号,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住巴东县**镇**园**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某某乙、周某甲、徐某某、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尤某某、马某甲、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向某甲、某某乙、周某甲、徐某某、覃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7日至8月6日、2019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汪某甲、马某甲、尤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及被告人周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寻衅滋事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30日至9月29日、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经刘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尤某某、马某甲、向某甲、某某乙、周某乙先后组织被告人周某甲、徐某某、覃某某、汪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以暴力、滋扰等手段,在信陵镇、官渡口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2012至2013年,经刘某甲指使,被告人马某甲、尤某某等人积极组织,通过随意殴打他人、聚众造势等手段,帮助刘某甲在官渡口集镇、边连坪煤矿树立权威。2009年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经营的巴东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典当行”)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收取服务费和利息,共涉及231个自然人和1家公司。刘某甲安排周某乙负责金盛典当行的日常工作,配备鄂QGllll奥迪越野车作为讨账工具车,组织黄某甲、向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等人采取威胁、贴身跟随、滋扰等手段讨账。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10月30日14时许,刘某甲在边连坪煤矿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向煤矿原经理张某甲挑衅,指使被告人马某甲电话邀约被告人向某甲、某某乙等人,向某甲、某某乙接到马某甲的电话后和尤某某三人策划,组织周某甲、覃某某、汪某甲、徐某某驾车赶到边连坪煤矿。尤某某持一根甩棍,指使周某甲、覃某某、汪某甲、徐某某持钢管随其冲上办公楼三楼,尤某某用甩棍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其余各被告人则阻挠他人劝阻。尤某某对张某甲殴打后勒令张某甲给刘某甲道歉,将张某甲拖往会议室途中,驻矿安全员朱某某进行劝阻,周某甲、徐某某即持钢管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尤某某等人将张某甲拖至刘某甲面前,刘某甲又对张某甲打耳光、辱骂。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身份信息、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侯某某、陈某乙、向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2012]法医鉴字第2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尤某某、马某甲、向某甲、某某乙、周某甲、徐某某、覃某某、汪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2013年8月2日下午,因边连坪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利益冲突,马某甲、尤某某受刘某甲指使,先后邀约汪某甲、张某乙、谭某甲、谭某乙、张某丙、谭某丙、刘坤元、陈代宗等人到官渡口派出所门前、边连坪煤矿聚众造势。刘某甲指使黄某甲将鄂QGllll号奥迪越野车、尤某某将其自驾车辆横向停放在派出所旁209国道,致使209国道双向交通中断约20多分钟。后马某甲、尤某某等人跟随刘某甲驾车前往边连坪煤矿,当车辆行驶至官渡口镇水田垭(小地名)路段时,官渡口派出所处警民警拦停刘某甲、马某甲、尤某某等人,告知其政府和派出所正在协调处理,劝阻刘某甲等人不要前往边连坪,避免与村民引发冲突。马某甲等人不听劝告,跟随刘某甲到达边连坪村聚众造势,持械与村民相互对峙斗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谭某甲、谭某乙、张某丙、谭某丙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尤某某、马某甲、汪某甲、黄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2013年1月,刘某甲要求杨某甲在溪丘湾煤矿按股份比例增加投入,擅自从金盛典当行贷款400万元,要杨某甲去典当行签借款合同并还钱,杨某甲不认可拒绝签字。2013年3月,在信陵镇中国银行门前,刘某甲指使黄某甲驾驶鄂QGllll奥迪越野车拦停杨某甲驾驶的鄂Q****1越野车,刘某甲下车后将杨某甲拖下车,将杨某甲的车子开到安监局停车场扣留五六天,逼迫杨某甲签字。后刘某甲安排黄某甲、黄某乙、周某乙跟随杨某甲直到其签字为止,周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交叉结伙先后四天对杨某甲贴靠跟随。后刘某甲答应让杨某甲回溪丘湾煤矿负责经营管理,杨某甲便在金盛典当行准备的本息共计504万元的借款资料上签字,后又因在煤矿受到刘某甲排挤而离开。

2013年8、9月,刘某甲安排周某乙到巫山县宝山煤矿带杨某甲回巴东还钱,周某乙等人到巫山县宝山煤矿找到杨某甲后,刘某甲在电话中威胁杨某甲,周某乙等人白天守在煤矿跟随杨某甲,晚上周某乙未经杨某甲同意在杨某甲煤矿宿舍的客厅睡觉共计两夜。当时杨某甲妻子、孩子、岳母都在煤矿居住,杨某甲为了家人安全便回到巴东。

因向某丙未及时归还在金盛典当行的借款及利息,2014年至2015年,周某乙带向某某多次采用电话滋扰、贴靠跟随、到向某丙家中滋扰恐吓,找向某丙讨要债务。

陈某甲于2012年至2013年间两次在金盛典当行借款。2012年刘某甲入股边连坪煤矿后,提出从金盛典当行贷款160万元用于煤矿的资金周转,后来刘某甲意欲将该贷款转嫁给陈某甲个人。2014年的一天,陈某甲开车在西三路和巴山路交叉路口处被黄某乙拦下,黄某乙通知周某乙,周某乙带领黄某甲赶到现场,威逼陈某甲还钱否则就将车扣下抵账,陈某甲无奈给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在电话中辱骂陈某甲。

2018年8月,刘某甲指使周某乙找陈某甲要账,8月10日,周某乙带着向某某到丽水港湾找到陈某甲,要求陈某甲还钱,周某乙指使向某某把陈某甲跟着直到陈某甲还钱为止,向某某一直贴身跟随陈某甲,和陈某甲一起吃晚饭。饭后陈某甲到沿江路东方明珠旁的诊所输液,向某某跟随并守在诊所门口,当晚11时许,陈某甲输液结束欲离开,向某某不允许,并紧跟着陈某甲上了单传华的车。陈某甲让单传华开车至巴东县公安局信陵派出所报警,才得以脱身。

因向某丁未及时归还在金盛典当行的借款及利息,2014年,周某乙带黄某甲、黄某乙、向某某先后到向某丁家中、修配厂、**馆找向某丁要账,连续在向某丁经营的**馆滋扰,最后周某乙安排向某某在**馆把向某丁跟着,由向某丁开房供向某某住宿,共计蹲守十余日,直到向某丁还账1.8万元,方罢休。

2017年腊月,周某乙带领向某某找韦某某讨要向某丁以韦某某名义在金盛典当行的借款。韦某某跟着周某乙、向某某到典当行,给刘某甲讲钱是向某丁借的,给向某丁打电话让向某丁到典当行来。向某丁到场后,周某乙要向某丁还钱,不还钱就扣车抵账。向某丁被迫交出车牌号为鄂A****9的速腾轿车,周某乙要求向某丁凑齐2万元后去赎车。之后,周某乙一直占用该车作为工作、生活中的交通工具。经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11万元。

因杨某乙未及时归还在金盛典当行的借款及利息,经刘某甲安排,2015年至2018年,周某乙带黄某甲、向某某对杨某乙采取跟踪贴靠的方式逼杨某乙还账,还逼迫杨某乙给周某乙等人使用的鄂QGllll的奥迪越野车加油两次共400元。2018年3月,杨某乙在平湖酒店请客,周某乙和向某某擅自到杨某乙请客的包房和杨某乙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周某乙又安排向某某跟着杨某乙到恩施市,杨某乙请求向某某不再跟随,向某某借机向杨某乙索要钱财,杨某乙不得已给向某某微信转账1****,向某某方才离开。

因王某某未及时归还在金盛典当行的借款及利息,2016年下半年,周某乙带领向某某到巴东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处对王某某跟踪贴靠,影响王某某正常工作、生活,逼迫王某某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身份信息、银行卡明细清单、典当合同、当票、账务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巴价认(2019)067号文件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向某丙、陈某甲、向某丁、杨某乙、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向某戊、卢某某、向某己、易某某、刘某乙、韦某某、张某丁、向某庚等人的证言;4.恩施州清江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非法放贷收益情况审计报告》;5.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周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018年11月16日至23日,被告人某某乙、尤某某、向某甲、马某甲、汪某甲、徐某某、黄某甲到巴东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4月9日、11日被告人周某乙、黄某乙到巴东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马某甲、汪某甲、向某甲、某某乙、周某甲、徐某某、覃某某、周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受刘某甲纠集,交叉结伙形成恶势力团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用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梅

检察官助理:高园林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马某甲、向某甲、某某乙、周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甲、周某甲、徐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鄂A****9的速腾轿车、鄂QGllll奥迪Q7越野车现存放于巴东县公安局,扣押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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