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张德荣,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禄丰县**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火情观察员,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7号。2002年2月21日因犯破坏生产罪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现因本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2日被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荣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德荣与扑火队员张某乙因为值班、观察火情等琐事发生矛盾,有了到森林放火给扑火队员张某乙去打火的报复心理。张德荣驾驶摩托车于2019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到禄丰县**镇**村委会**村综合厂山林点燃1个火点,林地过火面积0.0598公顷(0.897亩),区域内无立木蓄积;于2019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到禄丰县**镇**村委会**村**箐山林利用打火机在不同位置点燃2个火点,林地过火面积0.9734公顷(14.601亩),区域内原有立木蓄积18.095m3,林木山场成本价格为8568元;于2019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到禄丰县**镇**社区**村**山**坡利用打火机在不同位置点燃2个火点,林地过火面积2.1874公顷(32.811亩),区域内原有立木蓄积37.076m3,林木山场成本价格为16090元。
综上,被告人张德荣放火3次,引发森林火灾,林地过火面积合计3.2206公顷,林木山场成本价格为24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森林火灾小班位置示意图、森林火灾报告及位置图、森林管护承包合同及说明;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荣故意放火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俨谋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德荣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打火机1个和光盘1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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