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敲诈勒索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2********,苗族,文盲,农民,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7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元谋县,住元谋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7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元谋县,住元谋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到禄丰县**街**桥下面李某打工的石场,以李某和张某某前妻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二人的家庭为由向李某索要赔偿款,后尾随李某到禄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ATM机取款拿到现金10600元瓜分。李某于2018年6月7日以自己被敲诈报警,案发后,三被告人于2019年3月11日找到李某赔礼道歉并赔还现金10600元,取得李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安全检查记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对账单、离婚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以李某与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要挟并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院印)

2020年0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张某某联系电话1910878****杨某甲联系电话1591291****杨某乙联系电话1363872****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