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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47岁,1970年9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7年8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盗手机或折价款,依法发还被害人曾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永

书记员:邵珠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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