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盛,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装修,户籍地莱州市。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聚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盛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盛及其辩护人耿聚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树盛与黄某平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委托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对双方婚前财产进行见证。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张树盛通过互联网委托他人伪造户名为黄某平的银行存单,通过将伪造存单交付黄某平的方式将黄某平委托其存款的现金挪用,或将伪造存单放入黄某平的保险柜,将黄某平的银行存单换出后使用。2016年11月17日,黄某平持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单系伪造,本案案发。被告人张树盛伪造的银行存单11张(金额共计103.5万元)被查获。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树盛到莱州市公安局夏邱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树盛的身份情况,无犯罪前科。
(3)扣押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存单11张、证明两份,证明侦查机关从黄某平处扣押和接受的10张农业银行存单和1张农村商业银行存单,票额金额合计103.5万元,经农业银行莱州夏邱支行和夏邱农商行认定,均系伪造。
(4)调取证据清单、顺丰快递单及物流信息各一份,证明2016年10月20日署名王飞从连云港通过顺丰快递寄件给被告人张树盛,次日到达。与张树盛供述的假存单来源能够相互印证。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树盛(wxid-j077naal8h0d
22(轩宇装饰))制作假存单时与微信号banzheng116688(AAAA全能查)的部分聊天记录。
(6)张树盛农行卡转账明细,证明张树盛尾号8219农行卡2015年1、2月份对外转账情况,转给邱志强、王丹凤、朴春花、孙飞4人共计6万元。
(7)婚前财产约定见证书、结婚证复印件,证明2014年3月5日张树盛与黄某平登记结婚,并在莱兴律师事务所办理婚前财产见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华系农业银行夏邱支行职员,其证明2016年11月17日,黄某平持3万元的假存单到该行取款,其接待并处理的情况。
(2)证人黄某平的证言:她与张树盛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口头约定个人财物归个人保管,并且做过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对她的婚前银行存单没公证,张树盛说存单不需要公证,存单上都有名字。2013年,她父亲去世给她留下遗产26万5千元,她开“魔力学堂”补习班,平均每月净收入1万元左右。自2016年1月1日后,她没有办理过农行存款业务。2016年11月17日,她持一张3万元的存单到夏邱农行办业务,被发现所持系假存单,该存单是她将现金交给其丈夫张树盛代存的。她把存单放在家中的保险柜里,钥匙共两把,原来一直在其手中。在其女儿(2014年10月15日出生)六个月左右时,她交给张树盛一把。2016年五一左右又要回来了。从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1月21日,张树盛共动用了她7张存单,其中5张系其婚前存的,共计49.5万元;她还给张树盛现金让他帮其存,钱被张树盛花了。现她保险柜中的11张存单均是假的,金额共计103.5万元。
2017年6月5日陈述,案发后,她曾给张树盛出过谅解书,现对其亦谅解。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树盛供述:2011年,他和前妻离婚后就和黄某平同居了。2014年3月5日二人登记结婚,做了财产公证。当时黄某平还问过他,存单是否也进行公证,他说反正存单上写黄某平的名字,什么都是她的,所以就没有对存单进行公证。2014年冬天黄某平给了他一张农业银行到期的4万元存单,让他重新存一下,他将钱取出付了供货款。为了应付黄某平,他通过网络联系了一个微信号是banzhengl16688、微信名叫AAAA全能查的人,以6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张假存单。2014年年末,他将货款收回后,到农业银行存了4万块钱,将存单放到保险柜里,把假的存单撕了。之后,他将黄某平保险柜中的存单取款用于生意往来,还将黄某平让其存的款直接使用,通过制做假存单放到保险柜中蒙蔽黄某平。他一共做了12张假存单,除一张4万元的假存单被他撕了以外,其它11张金额共计103万5千元。挪用的钱大部分都是黄某平办补习班挣的钱。现在外面欠他50万元左右,他欠别人60万元,他现在没有能力还黄某平的钱。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树盛伪造金融票证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树盛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张树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树盛伪造金融票证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树盛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黄欣平 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 人民陪审员 彭焕茂
书记员:邓茜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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