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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37岁,1979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王君、检察员唐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信。陕西省柞水县司法局已出具社区矫正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焦继军 代理审判员  王 永 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

书记员:邵珠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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