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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普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8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15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普某甲家与普某乙家因之前存在矛盾,被告人普某甲心怀不满、蓄意报复,2019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普某甲在同村普某丙家做客时遇见普某乙家人,后携带一把藏刀普某丙家门口先动手殴打普某乙女婿李某某,之后双方冲突升级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普某甲将被害人普某乙头部、肋部打伤,并用藏刀架在普某乙女儿普某丁的脖子上。后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某乙颅骨(额骨、左顶骨、左颞骨)多发性骨折和左侧第4、5、10、11肋骨骨折分别达轻伤一(壹)级和轻伤二(贰)级。被告人普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病历材料、情况说明;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普某戊、普某己、李某某、普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俨谋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普某甲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3张;

3.被害人普某乙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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