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1,男,31岁,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富县。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军,陈世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2,男,28岁,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三原县。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34岁,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陕西省富县。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庆林,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文、代检察员刘珂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及其辩护人高军、陈世云,被告人李某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马岗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庆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害人陈某某欠被告人李某某1赌债。2017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1伙同被告人李某某2、王某某及孙某某(另案处理)“小军”(身份不详),由王某某驾驶本田牌奥德赛车辆拉载上述人员,在本市新城区东元西路元某某小区附近找到陈某某后将陈某某带走。2017年5月5日至5月10日期间,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孙某某先后与陈某某共同居住在本市新城区如家酒店、本市雁塔区吉祥商业街孙某某租住处,期间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一直向陈某某索要赌债。2017年5月10日14时许,陈某某趁人不备从孙某某租住处逃离。2017年5月11日16时许,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孙某某、“小军”,由王某某驾驶陕A791YR车辆在本市新城区东小寨村再次将陈某某找到后控制,并与陈某某的母亲杨某某联系索要赌债。后李某某2、王某某、“小军”带领陈某某驾车至陕西省富平县与杨某某见面,因杨某某无力还款,将杨某某也带回西安。2017年5月11日23时许,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小军”带着陈某某在本市新城区八府庄与杨某某及杨某某的亲家陈某某2继续商讨还款事宜,商讨未果后四人将陈某某带走,当晚住宿与本市新城区如家酒店、李某某1、孙某某与陈某某住宿于该酒店310房间,为防止陈某某逃跑,李某某1、孙某某用床将房门堵住。2017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带领陈某某再次驾车来到富平县陶艺村附近找杨某某索要赌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孙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的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在卷为证,有证人杨某某、李某某2、周某某、刘某某、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杨某某、李某某2报案材料在卷可证,有杨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1的手机聊天记录有陈某某所写收条、手机转账记录在卷为证,有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在卷佐证,有监控视频及提取记录在卷为证,有如家快捷酒店西安火车站店结账单在卷可证,有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唯被告人李某某2、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对被告人李某某2、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称之理由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实际执行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实际执行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实际执行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孙宝霞
代理审判员 郭敏
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
书记员: 李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