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52年5月20日,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文盲,住南部县。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志雄,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志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何某某由南部县肖家乡匹驴寺村经南流公路至南部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南部县南隆镇枣儿龙王村路段时,与前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李某乙相撞,导致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下车查看被害人李某乙没有呼吸后遂驾车离开现场,后藏匿其家中。2015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通过张贴协查通报和走访排查遂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经南充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李某乙系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何某某、杜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冯某某、李某己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上户的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具有人员伤亡仍驾车逃离现场,主观上属于具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故意,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酌定从轻处罚,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法律意识淡薄,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根据其社会现实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李某甲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

审 判 长  谢 健 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 人民陪审员  吕桂花

书记员:夏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