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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部县。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传唤至刑侦大队接受讯问,2017年4月1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天,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谢健

书记员: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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