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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生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生虎,男。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岳启胜,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生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生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生虎与赵某系邻居,两家素有矛盾。2016年4月3日14时许,王生虎欲驾车从家中外出上班,因赵某家停放的微型货车挡住了出路,王生虎遂与赵某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之后王生虎朝被害人赵某右侧腰部踢了一脚,致使赵某腰部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生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7000元后取得赵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生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住院病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张某、柳某、王某、郭某证言,被告人王生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生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公诉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王生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间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生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生虎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核其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生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永宽
审判员 祁晓春
人民陪审员 马兴

书记员: 刘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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