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计恒,男,1964年3月3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计恒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计恒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计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计恒未退赔之赃款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郭敏
书记员: 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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