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96年11月11日出生。201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于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指定辩护人吕小莉,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200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指定辩护人张青彬,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改锥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孙宝霞
书记员: 崔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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