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缪某某
王国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张兴茂(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男。2011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兴茂,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缪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国元、张兴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缪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初犯,且赃物已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1000元(已缴纳30000元,剩余1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缪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初犯,且赃物已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1000元(已缴纳30000元,剩余1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审判长:姚欣
审判员:闫玲
审判员:冯万长
书记员:王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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