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正阳,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2015年6月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巍、孙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正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文、代检察院刘珂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正阳及其辩护人崔巍、孙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阳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正阳所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正阳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故应撤销缓刑,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赵正阳的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手机短信记录、被告人赵正阳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相关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掌握被告人赵正阳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事实,故提前在海伦市向阳社区司法所布控,将前往司法所报到的被告人赵正阳抓获。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正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对其辩称之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查,被告人赵正阳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还能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称之理由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正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赵正阳宣告的缓刑部分。
被告人赵正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前罪已羁押的137日,刑期实际执行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孙宝霞
代理审判员 郭敏
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
书记员: 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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