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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顺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顺利,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2015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辩护人冷再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顺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顺利及其辩护人冷再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17时许,民警在中国五冶博览城区域路网项目部门口,发现川A××911号大货车驾驶员被告人郭顺利神色慌张,匆忙逃走,遂对该车进行检查,在驾驶座位后面被子内发现黑色长管枪支一支、铅弹一瓶,在操控台正中间发现黄色金属子弹12发。经查,查获的枪支及子弹为被告人郭顺利所有。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后被告人郭顺利于2015年7月2日主动到正兴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顺利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郭顺利的供述及辨认,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痕检)字〔2015〕1062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郭顺利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顺利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顺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顺利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郭顺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郭顺利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顺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子弹12发、铅弹1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超

书记员: 何纪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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