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勇亮,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勇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未成年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抢夺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抢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唯被告人陈某某为吸毒而抢夺,故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对其请求本院应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刑期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所抢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并依法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康奇
书记员: 徐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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