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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1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1,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珂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1酒后驾驶银色宝马牌轿车,在本市自强东路将被害人陈某某2撞倒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民警到现场勘查,并到医院检查时发现陈某某1涉嫌酒后驾驶,遂对其抽血进行检验,经检测,陈某某1的血醇浓度为109.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1与被害人陈某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陈某某2各项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陈某某2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收条、被告人陈某某1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明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轻伤二级,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救助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又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2的经济损失,还能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孙宝霞
代理审判员 郭敏
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

书记员: 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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