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
辩护人孙欣,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已将赃物退赔给被害人,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23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宋 博
书记员:贠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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