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和被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夫妻、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全部视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进餐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案例:(2021)黔01民终7549号 本案涉及多个被扶养人,每年的抚养费因已超出每年消费性支出总额,故应该分段进行计算,
被扶养人情况:
1、马某1,需抚养9年,2人抚养;
2、马某2,需抚养12年,2人抚养。
3、谭某碧,需赡养15年,4人赡养;
4、马某武,需赡养7年,4人赡养。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20587元。
分段计算如下:
第1年-第9年:“四人”均需要抚养,年赔款总额已超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故抚养费计算为:20587×9年=185283元
第10年-第15年:“马某2”与“谭某碧”共两人需要抚养,年赔偿总额未超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因此可分别计算:
马某2(第10年-第12年):抚养费计算为:20587×3年÷2人=30880.5元
谭某碧(第10年-第15年):抚养费计算为:20587×6年÷4人=30880.5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