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倩文。
被告: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许倩文诉被告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许倩文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倩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3元,由原告许倩文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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