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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宇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精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峰,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精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5331号民事裁定,据此对被申请人上海精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5,782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了冻结。该案已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精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5,782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立新

书记员:李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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