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柳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XX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蔡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永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柳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作出(2019)沪0115民初15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66,35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直属支行的银行账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66,351.32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6,351.32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柳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玉琼
书记员:吴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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