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裘某斌,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斌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裘某斌在松溪县通过网络“收单”的方式获取被害人高某某的联系方式及其正在进行网络招嫖等信息后,电话联系被害人高某某,以要上门对其殴打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900元。
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裘某斌在松溪县通过网络“收单”的方式获取被害人周某某的联系方式及其正在进行网络招嫖等信息后,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以要上门对其殴打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400元。
3、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裘某斌在松溪县通过网络“收单”的方式获取被害人吴某某的联系方式及其正在进行网络招嫖等信息后,电话联系被害人吴某某,以要上门对其殴打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500元。
4、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裘某斌在松溪县通过网络“收单”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伍某甲的联系方式及其正在进行网络招嫖等信息后,电话联系被害人伍某乙,以支付车费、车费未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伍某甲人民币1500元;以要上门对其殴打为由,敲诈被害人伍某甲人民币2000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裘某斌因吸食K粉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交代了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裘某斌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扣押的作案用手机,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熊劲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斌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起诉书副本十三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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