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裘某1,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1与被告裘志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裘志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并提供案外人裘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茅台路295弄4幢201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以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龚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裘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茅台路295弄4幢4号201室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王 悦
书记员:韦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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